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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明年施行,你需要知道这些
来源:张家界旅行社 | 作者:本站 | 编辑:shengkejian |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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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团费零团费的参团陷阱、强迫购物的不愉快、对导游身份不明确的怀疑......等等这些在报团旅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从明年起或都将得到解决,将有法可依。
    导游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有法律保护。
    对我张家界这等旅游城市来说,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海内外游客,都密切相关。
    日前,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布的《办法》中对于导游执业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在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旅游法》中,对旅行社的行为做了相关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但并未专门对导游群体本身进行专门规定。此次出台的《导游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对导游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列出了导游碰不得的“红线”: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强迫购物、吃回扣等行为,最高处罚可吊销导游资格证
    对于导游执业许可,新出台的《办法》也进行了新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导游个人的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原IC卡导游证已于10月31日停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导游管理进入了移动互联网管理的大数据时代。游客只需扫个码,一秒辨别真伪导游。
    在此前吉林长白山、湖南长沙和张家界、广西桂林、海南三亚、四川成都等地启动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时,就已经开始使用电子导游证。
    有约束也有保护,《办法》也加强了对导游权益的保护
    ▶对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违反其职业道德、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等要求,导游有权拒绝;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导游管理办法》的出台,能让游客玩得更踏实,也有利于旅游市场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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